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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信部征求渔业畜牧用盐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意见
文章作者: 发表日期:2019/1/22 22:28:16 点击次数:683 次 文章来源:工信部 发布人:fj100
公开征求对《渔业、畜牧用盐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的意见
http://www.miit.gov.cn/opinion/noticedetail.do?method=notice_detail_show¬iceid=2088
为落实《食盐专营办法》(国务院令第696号)的要求,工业和信息化部会同农业农村部组织起草了《渔业、畜牧用盐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
现公开征求社会各界意见。如有意见和建议,请于2019年2月21日前反馈工业和信息化部消费品工业司。
联系单位:工业和信息化部消费品工业司
邮政编码:100804
联系电话:010-68205670(兼传真)
电子邮箱:liyemeng@miit.gov.cn
工业和信息化部消费品工业司
2019年1月21日、
壹佰提示:公开征求意见稿定义的止回闸作用明显
作为国务院莆京主管部门(可能包括食盐监管部门)会同国务院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具体应用实施《食盐专营办法》第35条,两部拟订《渔业、畜牧用盐管理办法》公开征求意见稿相对前不久两部对业内征求意见稿,进一步从“止回闸”的功能精准渔业用盐、畜牧用盐定义,凡是渔用、畜牧使用的盐归结于饲料添加剂氯化钠产品,而提供人们食用的加工水产品、畜牧产品用的盐归结于食盐,前者适用《饲料和饲料添加剂管理条例》、GB/T23880和《渔业法》、《畜牧法》监管,后者适用于《食盐专营办法》、GB2721及《食品安全法》监管。全法简明扼要,人畜用盐分治、各自对标经营,且监管分工明确、利于操作。当然,如取消四章的名称单以条序可能更为简约。
基于实现食盐加碘消除碘缺乏病的国际承诺的前提,饲料添加剂氯化钠与食用盐的产品、产销实行管制分离为世界首创,对渔业、畜牧业养殖用盐和饲料配方用盐顺向便利使用符合GB2721食用盐标准盐品的(如原346号征求意见稿定义表面意图),以及饲料配方需要加碘的,当由农业行政部门适用农业规章法规法律或作相应的渔畜用盐安全的具体应用解释、应用或完善GB/T23880;在生产加工和销售饲料添加剂氯化钠的食盐安全不可逆界定,可据第四条、第六条解释或必要时按第九条会同工信部联合解释。此外,从用户需要和监管必要,GB/T21513畜牧用盐标准将由GB/T23880代替。
业内征求意见中,曾有不需要订立本办法的动议,其实本办法内核就是一个盐品分类及主管分工的两部或两部一局联合规章,不制定罚则条款,通过本规章的中介链接,便利分别引据两个行政法规和相关法律,规范企业产销用盐经营和多部门盐品行政监督管理规制,深化工业盐产销购市场化后的涉及食品安全的食盐水产品、畜牧养殖过程及后期食品加工过程的监管,利于对接正在修订中的《食盐加碘消除碘缺乏危害管理条例》,以及行政预防和规避不必要的盐与氯化钠之争,不可或缺!
链接:两部联合工信厅联消费函〔2018〕346号函征求意见稿有关定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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